关于印发《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 人才(团队)的意见》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7-23 来源: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文号:信人才〔2017〕2号


各县区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信发〔2017〕13号)5个配套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7月5日



“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信发〔2017〕13号),保证“信阳英才计划”有序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人才)

1.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一般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对某一领域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潜力;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河南省“百人计划”个人申报条件,或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领军型学者或科技人才。

2.团队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信阳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信阳工作6个月以上。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所创办企业须在信阳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

1.取得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引进后每年在信阳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领军型人才。

3.本人在信阳创办科技型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信阳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低于30%。

第四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1.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

①人才(团队带头人)一般为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拥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或学术影响。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与信阳的企业或科技创新平台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

②团队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信阳创新,其余成员每年应在信阳工作6个月以上。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

2.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

①人才(团队带头人)一般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特别是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拥有海外创业经验的青年归国人才,或能带动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的创新创业人才。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本人在信阳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信阳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低于30%。

②团队中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信阳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信阳工作6个月以上。所创办企业须在信阳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尤其是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有一定工作经历并且担任中高级职务、能够带项目的创业人员、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高端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职称限制。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组织领导

“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各县区和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市人才办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督促落实,负责对“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引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

市人社局负责核实申报人选的身份、职称等资料,进行初步筛选。

市工信委负责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绿色食品、现代家居、医药制造等产业人才申报人选的身份、学历、经历和业绩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市发改委负责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旅游、健康、养老等高成长性服务业申报人选的身份、学历、经历和业绩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对申报人选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申报人选的护照等申报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开展经济效益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各类支持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县区和市管管理区、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项目收集、审核、申报,以及落地衔接、后续跟踪服务、中期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认定资助

 

第七条  申报评审程序

评审按照分类归口办理原则,其中,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绿色食品、现代家居、医药制造等产业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旅游、健康、养老等高成长性服务业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1.发布公告。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信阳英才计划”需求目录和人才认定标准,对外发布“信阳英才计划”引才公告。

2.组织申报。各县区和市管管理区、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为申报单位,中央、省驻信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申报人应填写《申报书》、《项目计划书》等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加注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归口向市工信委或市发改委报送。以“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报送市人才办。

3.初步审核。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单位对申报人选的身份、年龄、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根据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进行初步审核。

4.技术评审。市工信委、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局分别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技术评审意见。

5.综合评审。对通过技术评审的申报材料,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人才办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综合评审,对申报人选及团队成员实力、曾经创办企业情况、项目市场前景等指标进行综合考量,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综合评审分为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价四个阶段。评审确定建议人选和财政资金资助的建议额度。

6.确定人选。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人才办共同提出“信阳英才计划”人选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分别颁发《“信阳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证书》、《“信阳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信阳英才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证书》、《“信阳英才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证书》。

第八条  项目资助

“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确定后,签订《“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进度、阶段和预期完成目标,分批拨付项目产业化资助资金,兑现其他支持政策。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自签订任务书起正式实施,执行期为3年。

市财政局根据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首次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40%,剩余的40%、20%在项目中期评估、终期验收合格后分别拨付。如“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需提前动用资金的,提交申请,须经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拨付。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产业化、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须独立核算,不得用于其他与产业化、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中期评估

1.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各申报单位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共同组成中期评估小组,开展中期评估。

2.评估内容。以申报书、项目计划书和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中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3.评估程序。采用听取汇报、专家质询、查阅证明材料及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4.评估结果。中期评估结束后,各申报单位需形成书面中期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才办。

第十一条  终期验收

1.项目终期验收工作须在任务书终止之后半年内完成;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向市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2.验收主体。终期验收由市人才办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以及第三方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3.验收内容。以申报书、项目计划书和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扶持资金落实与使用管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

4.验收时间。申报单位向市人才办提出验收时间。

5.验收程序。采用项目汇报、审阅资料、专家质询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6.验收材料。验收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水平以及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公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经费到位、管理和支出情况;项目所完成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7.验收结论。终期验收结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做出终期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奖惩

1.中期评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40%。中期评估“不合格”者,给予30个工作日的整改时间,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终期验收“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20%。终期验收“不合格”者,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停止剩余20%扶持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或引进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计划,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⑵未对支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⑶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

⑷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支持资金。

⑸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⑹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阳市英才计划”人才有关生活服务保障措施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精神,落实“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的配偶安置、子女入学、户籍落户、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出入境服务等生活服务保障政策,提升对人才的吸引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是指“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章  配偶安置政策及办理程序

 

第三条  “信阳市英才计划”人才配偶安置,坚持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平行流动的原则,根据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配偶来信阳前已就业的

1.配偶来信阳前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在编在岗的,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或所在县区(包括管理区、开发区,以下县区均包括管理区、开发区)辖区有空编的行政部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2.配偶来信阳前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或所在县区辖区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3.配偶来信阳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或所在县区辖区国有企业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配偶来信阳前未就业的

结合个人学历、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根据市、县区国有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择优聘用;鼓励扶持配偶自主择业创业。市本级或所在县区辖区每年拿出一批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安置配偶就近就业。

第六条  办理程序

1.“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提出配偶安置申请。

2.各级人社部门按权限对配偶的进入资格(身份、学历、专业、特长、层次等)进行审核,对应选择拟安排单位和岗位,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签批。

3.本级人民政府签批后,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办理入编、调动、档案转接等相应手续。

 

第三章  子女入学政策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子女入学政策

1.适龄子女入学。入幼儿园的,优先解决入园需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也可根据人才意愿,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接受高中教育的,参加河南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适龄子女转学。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教育部门根据人才意愿,安排在我市、县区相关学校就读,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3.适龄子女非我市户籍的,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4.子女入学事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八条  办理程序

1.申请。转入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人才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转入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县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向拟转入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向拟转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资料:“信阳英才计划”人才证书;子女入学申请;身份证明。转学普通高中的,须提供学籍档案。

2.审核入学。各地教育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相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  户籍落户政策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户籍落户政策

“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户籍可以落户到在我市的居住地、租住地或工作、项目所在地,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均可以随迁。

第十条  办理程序

1.申请。“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到拟落户地的公安部门提交申请。

2.提交资料。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申请提供:“信阳英才计划”人才证书,落户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明等。

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落户时提供:“信阳英才计划”人才证书、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证明、落户申请等。

3.审核落户。各地公安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

1.“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可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向个人账户分配的金额额度。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3.“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原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出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4.“信阳英才计划”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向后续缴,续缴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5.“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凭人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

1.明确定点医院。信阳市中心医院、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信阳市中医院为我市“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医疗保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为“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医疗保健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2.建立健康档案。定点医疗机构要为“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建立门诊、急诊、住院、专家会诊等“绿色通道”服务,并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动态健康信息。“绿色通道”服务包括:

门诊服务。直接在门诊部优先就诊,专人代挂号,专科医师诊治;各项辅助检查由专人引领、全程陪同;各项检查费均按普通门诊收费,并代为取药结账。

急诊服务。享受全程陪同、无等候就诊、先治疗后收费等服务。

住院服务。根据病情需要,提供优质住院服务。

会诊服务。根据病情需要,可聘请省级医院或外地专家会诊服务。

3.“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凭人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的相关信息通知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章  出入境证件

 

第十三条  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才

引进的“信阳英才计划”中拥有外国国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拥有外国国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随迁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如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市公安局予以特事特办。

2.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

对于“信阳英才计划”人才中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才及其配偶,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凭市委、市政府颁发的人才证书,依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多次出入境有效R签证。

第十五条  办理流程

为“信阳英才计划”人才中外国籍人才建立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出入境管理科安排专人指导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直相关单位归口负责解释并实施。其中:配偶安置政策由市人社局、市编办负责解释并实施,社会保险政策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实施,子女入学政策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实施,户籍落户政策和出入境证件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实施,医疗保健政策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阳市金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支持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是指“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三条  股权投资支持。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落地的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可由我市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

第四条  加强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大力发展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仓单质押、订单融资等信贷创新产品,为“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通过银行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对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每户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创新金融服务。为“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配备金融顾问,提供适应创新创业要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创业项目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市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1.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实现成功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在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境外市场主板实现成功上市的奖励150万元。

2.加快助推企业挂牌。“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奖励3万元。

3.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上市后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每次融资奖励30万元;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投资资金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4.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鼓励“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品种扩大融资规模。对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按照发债额度的3%给予财政贴息。

5.加快推动融资租赁发展。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市政府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工作措施和支持程序

 

第七条  工作措施。成立金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等部门组成,负责金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估和政策落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八条  支持程序。“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向金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初步论证评估后,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对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协调银行、担保、小贷、创投等机构实施集成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直相关单位归口负责解释并实施。其中:股权投资、贴息支持等资金资助政策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实施,创新金融产品政策、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英才计划”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信阳英才计划”政府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公正公开、重点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信阳英才计划”实施的5年间专项资金总规模暂定为5亿元,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是指“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信阳英才计划”确定的各项资助支持事项,主要包括:项目产业化资助、融资支持、场租支持、生活科研购房三项补贴、人才引进评审等。

第五条  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按不同层次给予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3000万—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0万—1000万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市级以上其它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300万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

2.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其中,领军型创业人才给予4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的领军型创新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3.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给予200万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

4.对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50万元项目研发资金资助。

5.对由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人才)所主持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且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

第六条  创新创业场租支持。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地的项目,由项目落地方负责提供分别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项目落地方按市场价格给予租金补助。需要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地。

第七条  人才生活、科研和购房补贴。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同时符合《信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分类目录》的,按不同层次给予生活、科研补贴。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每月补贴1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每月补贴6000元;省级领军人才每月补贴3000元;市级领军人才每月补贴2000元;高级人才每月补贴1000元。

在我市定居且服务满5年后需购置商品房的,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别给予80万、40万、20万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补贴对象的,按照发放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第三章  资金拨付流程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县区和市管管理区、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各类支持资金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

1.组织申报。“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向各申报单位申请,并提供人才证书、《“信阳英才计划”项目计划书》、《“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任务合同书》、各类注册签约材料、资金拨付申请等相关申报资料。

各申报单位归口上报相关申报资料,其中,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绿色食品、现代家居、医药制造等产业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旅游、健康、养老等高成长性服务业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2.审核。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归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和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按40%、40%、20%比例分三年或三期(初期、中期、终期)分批拨付给各申报单位,再由申报单位拨付给“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接到审核意见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申请场租补助

“信阳英才计划”人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需申请场租补助的,可将人才证书、场地租赁合同、场租补助申请等相关资料上报各申报单位,由各申报单位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场租补助拨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再拨付给“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接到申报单位申报的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申请生活、科研补贴的,将人才证书和个人申请上报各申报单位,由各申报单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生活、科研补贴拨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再拨付给“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接到申报单位申报的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将人才证书、购房合同和个人申请上报申报单位,由各申报单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购房补贴拨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再拨付给人才个人。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接到申报单位申报的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原则上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研发、孵化、产业化和人才引进和运行管理等。团队核心成员如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支持政策。“信阳英才计划”形成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应优先在信阳实现产业化,带动信阳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和相关县区以及市管管理区、开发区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评价工作,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上年度《“信阳英才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阳市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精神,加强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的科技创新支持工作,提升我市的人才竞争力、科技竞争力、产业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指的是“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三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所领办创办的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强企备案)企业、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强企备案)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药现代化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第四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申报各类科技奖项,提高市级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中的一、二、三等奖项的,给予国家或省(部)奖励金额50%的资金奖励。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奖励80万元,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的发明专利、科技含量较高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的省政府专利奖一等奖和特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的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和金奖,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与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单位)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的研发平台不重复奖励,省级以上补足差额。

第八条  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对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鼓励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引进专业化、高层次运营团队,对自有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财政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或跟投。

第九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牵头组建电子信息、新型建材创新联盟等一批对支柱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区域技术联盟、创新联盟和标准联盟,形成融科研、服务、人才输送、投资于一体的产业链关系。对牵头新组建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或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信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不低于50%、最高10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第十一条  鼓励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评估或协商,允许“信阳英才计划”人才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注册资本最多100%的比例作价入股。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荣获中原学者、专有知识产权等高端创新人才及团队的,给予10万元奖励;荣获省创新型企业家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原则和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奖励原则。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归口申报、归口确认、归口奖励”的原则。

第十四条  奖励程序

1.“信阳英才计划”人才依据市委、市政府颁发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证书和科技创新项目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按照项目归口,分别向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申请奖励。

2.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依据规定程序和渠道,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资质确认和兑现奖励。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每半年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本系统、本单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科技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