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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办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1〕32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参保单位,省社会保险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经研究,决定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办理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退休办理手续。将我省原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办理,调整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此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参保单位(无参保单位的由本人)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直接核准退休时间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鉴于此类人员大多数无人事档案或者人事档案不齐全,办理退休手续原则上不再核查人事档案,直接按其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退休时间;以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实施

二、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把握政策精神,强化服务意识,不得要求灵活就业等无视同缴费参保人员提供无谓的证明材料。要完善无视同缴费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及待遇核准核算业务经办规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办结。无省外参保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合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无视同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及待遇核准核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做好退休人员信息分析汇总等工作。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