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统计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就业和再就业 | 1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万人 | 2.18 |
2 |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 万人 | 9041 | |
3 |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 | 万人 | 4528 | |
4 | 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 % | 2.6 | |
5 | 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 | 万人 | 0 |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6 | 期末参保人数 | 万人 | 73.41 |
7 | 基金收入 | 亿元 | 28.92 | |
8 | 基金支出 | 亿元 | 29.47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9 | 期末参保人数 | 万人 | 438.03 |
10 | 基金收入 | 亿元 | 8.15 | |
11 | 基金支出 | 亿元 | 4.09 | |
失业保险 | 12 | 期末参保人数 | 万人 | 42.05 |
13 | 基金收入 | 万元 | 3421 | |
14 | 基金支出 | 万元 | 1356 | |
工伤保险 | 15 | 期末参保人数 | 万人 | 43.01 |
16 | 基金收入 | 亿元 | 0.11 | |
17 | 基金支出 | 亿元 | 0.25 | |
劳动人事 | 18 | 当期立案总数 | 件 | 408 |
19 | 当期立案受理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 | 人 | 408 | |
20 | 当期审结案件数 | 件 | 364 | |
劳动保障监察 | 21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 | 件 | 9 |
22 | 主动检查用人单位户数 | 万户 | 0.087 | |
23 | 督促补签劳动合同 | 万人 | 0.081 | |
24 | 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金额 | 万元 | 137.427 |
附注:
1.指标解释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本地区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末,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之和的比重。
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人数指报告期内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工勤岗位等级证书的人次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在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人数之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通过集体补助、财政补助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及由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发生的支出等。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及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技能提升补贴和稳岗返还等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其他支出。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及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部分行业企业按规定方式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依法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2.统计范围
就业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职业能力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认定机构。
社会保险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人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保障监察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各级人社部门。
3.数据来源
本表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