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2021-09-19 16:00:00.0 | |
标 题 |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阳市财政局信阳市农业农村局信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信阳市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0 |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信阳市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 阳 市 财 政 局
信 阳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信 阳 市 乡 村 振 兴 局
2021年9月16日
信阳市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明确就业帮扶重点。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简称“两类人员”)作为优先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稳定就业。
第二章 强化就业帮扶
第三条 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充分依托劳动保障协管员、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工作人员等,建立完善基层服务队伍,为有就业需求且符合就业条件的“两类人员”提供转移就业帮扶。建立完善包括“两类人员”在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返乡创业等工作台账,对从事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就业信息摸排、更新且真实、准确、有效的,按照1元/条标准支付信息采集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两类人员”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深化跨区域劳务协作,推广使用“就业帮扶直通车”,积极开展“豫见”系列活动,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推荐创建一批省级转移就业示范县,提升“两类人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第四条 支持多渠道稳岗就业。对于“两类人员”等重点帮扶对象,要优先支持外出、优先稳岗就业、优先兜底帮扶,准确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项目等“*********”就业帮扶,全力促进外出务工、就地就近就业或留乡创业。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其灵活就业后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 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 “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提升搬迁安置群众就业技能。根据搬迁安置地产业发展方向和用工需求,组织搬迁群众参与职业提升行动等补贴性培训,资金分配时对接受搬迁群众地予以适当倾斜。鼓励青壮年劳动者就读当地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引导有意愿的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结合个人需求和本地实际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拓宽搬迁群众获得技能渠道。
第六条 建立健全劳务市场。鼓励各县(区)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培育规范诚实守信的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在疫情防控要求下,为外出务工农民工提供“点对点”“*********”的就业服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两类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第七条 培育知名劳务品牌。鼓励各县(区)立足本地人力资源和传统文化优势,打造“一县一品”区域劳务品牌。对在全国、全省知名的劳务品牌项目,优先纳入“信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选范围,积极推荐参评“河南省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
第八条 维护务工者合法权益。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 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 极改善劳动条件,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开展,健全常态化助企联络协调机制。
第三章 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九条 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统筹运用多元化资金来源,加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要围绕排涝清淤、灾后重建、疫情防控、生态修复等适度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因灾有返贫风险的脱贫人口就业。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探索在村容村貌提升、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美丽家园管护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以及高标准农田管护方面,加大各种公益类岗位供给。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有序退出公益性岗位,支持退岗人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就业稳定性。积极帮助退岗人员外出务工或组织他们就地就近就业,增加务工性收入。
第十条 规范乡村公益岗位补贴待遇。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同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规范劳动关系。指导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经乡镇政府评估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加强岗位管理。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管理原则,强化岗位职责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安置就业人员考勤管理,定期开展人员在岗情况抽查、巡查,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
第四章 提升就业技能
第十三条 增强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信阳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增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信阳技师学院和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承担技能帮扶任务,充分发挥技工教育优势,培养一批技能大师,帮助有提升技能意愿的“两类人员”有机会接受技工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逐步实现乡村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
第十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继续将脱贫人口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五类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之一的,或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脱贫人口参加经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学习,对能够通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的职业(工种),劳动者年度内培训学时在40个学时(含)以上,完成全部线上培训项目且考核合格的,按每学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7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两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随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
对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两类人员”,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以工代训。企业新招用“两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6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市、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结余较多、能有效保障年度补贴支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持续实施“雨露计划”。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无论在何地就读、培训,均由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资格后,会同财政部门发放补助。其中,职业教育补助、短期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一律通过支农惠农“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职业教育补助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每学期发放1500元;短期技能培训仅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受训对象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工种分类,给予相应标准的补助,A类工种补助2000元,B类工种补助1800元,C类工种补助1500元。
第十七条 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开展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其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质量。持续面向脱贫地区的村两委成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种养大户等群体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切实抓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继续加强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加强特色产业发展带头人的生产技术、品牌打造、 电商营销、金融信贷、加工物流等方面培训,提升示范带动能力,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
第五章 支持返乡创业
第十八条 实施“凤归中原”工程。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办领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带动“两类人员”就业。对脱贫人口自主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运营补贴、融资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政策。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微企业分别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银行按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支持。鼓励县(区)政府与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母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更大力度支持返乡创业项目发展。
第十九条 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县(区)依托产业集聚区、各类产业园区、特色专业乡镇、特色专业村等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场地、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集成服务,达到市级标准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选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的,由省级分别按照2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选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省级按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开展示范项目评选认定。每年评选一批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积极推荐评选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省级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由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2-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两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人,创业实训补贴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开业补贴。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两类人员”,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创业服务补贴。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两类人员”就业达到30%(含)以上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实际费用的50%,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第六章 发展产业促进就业
第二十四条 支持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 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农村 信息化等方面建设,帮助农村“两类人员”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第二十五条 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 社规范提升,强化服务带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增加就业岗位。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高吸纳“两类人员”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支持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建设。综合运用远程视频、大数据分析、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运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提升经济效益,提高就业带动水平。鼓励各级政府将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纳入招商引资范围,通过市场化运行,提升竞争能力,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提高就业承载力。
第二十七条 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多彩田园”示范基地巩固提升能力,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带贫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根据带贫能力和效果予以奖补。支持农村实施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优质高效畜牧示范基地建设、畜牧水产标准化养殖、畜牧水产良种推广(繁育)、畜牧水产养殖新技术推广、肉牛奶牛产业发展,促进“两类人员”实现就业。
第二十八条 支持线上经济发展。对“两类人员”参与“线上+”经济进行补贴。鼓励“两类人员”利用网络销售平台,采取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参加会展等形式,销售特色农产品及其他产品,实现“线上+”就业创业的,各县(区)可根据“两类人员”电商平台注册账号和物流公司有效发单,对利用“线上 +”就业创业项目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各县(区)确定,所需资金从相关部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实施以工代赈
第二十九条 创造就业岗位。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 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加强引导,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 下,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吸纳“两类人员”就业。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十条 加强务工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具体建设单位要利用公告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及时公布用工信息,明确用工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等信息,做好务工组织工作。鼓励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参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确保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对采取以工代赈 方式吸纳就业的工程项目,把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作为维护脱贫人 口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列入劳动监察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在 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资金中劳务 报酬发放比例。
第八章 加强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抓好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政策落实,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易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大中型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建档立卡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以及扶贫车间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创业帮扶予以支持,统筹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类补贴申请流程按原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实名台账,并对各类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定期通过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要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就业致富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使劳动脱贫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规定期限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