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答手册

时间:2022-08-09 来源: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一、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


1.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设立的目的是惩罚企业主观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因疫情导致企业不能及时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属于不具备订立和续订的客观条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补签日期。

 2.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3.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1.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疫情防控期间不受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的企业以及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告知劳动者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宣讲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4.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劳务派遣用工及共享用工


1.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2.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集体合同,或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合理顺延报送日期。人社部门面对疫情影响,应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时


1.因政府强制措施延迟复工的企业,复工复产后企业不可以要求职工补回等量工作时间。

2.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一个工时周期内停工停产一段时间又复工复产的,不能单独将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在周期内剔除。但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以拉长现有计算周期。

 4.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批复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提交报批申请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2.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3.企业已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在此期间劳动者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依法被隔离治疗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未返岗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5.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6.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7.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8.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