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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1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保障的建议”收悉,现根据我省现行养老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基金预算;基金收支缺口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担,省级通过调剂基金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省辖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统收统支;基金收支预算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分级编制并组织实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您建议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基金统筹层次上升至省级、国家级,作为市级政府不具备权限,但我们会利用各种机会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问题。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第三条关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统筹项目包括五项:(一)基本退休(退职)费;(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三)退休后纳入退休费基数继续发放的其他项目;(四)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加发的生活补贴;(六)在本条前五项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外的其他待遇,养老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仍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属于本条前五项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外的其他待遇,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无政策依据。您在建议中提到将此项费用由财政统筹解决,我们已多次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反映,同时我们建议您也可以向当地政府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