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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信阳市力美xx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F)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百花会展中心E厅、C厅

法定代表人: 陈某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我局委托信阳市羊山新区劳动监察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2023年10月18日前履行信羊劳动监令字〔2023〕第52号限期整改指令。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户名:信阳市财政局 账号:172011100001401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