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医养老保险金缴纳问题的议案》已收悉,您提出的养老保险涉及参保、一次性补缴等建议,现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答复如下:
2018年10月,河南省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8〕41号)文规定,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就保障范围而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是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没有在城镇就业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从事城镇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也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自愿性的。按照以上文件精神,村医是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村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不发工资,涉嫌挂靠,但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接近退休年龄无法缴够15年的乡村医生,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经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无法缴够15年的乡村医生,一次性补缴,没有政策依据。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