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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已收悉,现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企业承担社保缴费比例基本情况如下:养老保险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执行24%综合费率,其中单位承担16%、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综合费率,其中企业承担0.7%、个人承担0.3%。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工伤保险费率: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上缴比例有所不同,主要依据企业性质和承担风险值高低。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 月31 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其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国家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 近年来,我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人社部出台的降低社保费系列政策,切实为企业降低社保缴费负担。

一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再次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以前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现行调整为包括城镇私营单位的全口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将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降低社保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叠加,企业减负效果将更加显著,受益更多。截至2023年底,我市失业保险费减收8505.35万元,惠及14177户参保单位,51.11万职工,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基本养老金随着缴费增加而增加。据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可知,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和缴费年限,而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又与缴费基数高低、缴费年限长短有关。如果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较高,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高。简单来说,交的多领的多,交的长领的多,在同等计算条件下,今年退休人员计发数高于去年退休人员计发数。

您提出的降低社保费率、合理设置社保缴费浮动基数、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等建议很有参考借鉴意义,但社保费率、缴费基数、返还范围、减免政策属于中央事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我省有关政策,把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实事办好。同时,积极向省厅汇报相关情况。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