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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由谁申请?

答:(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遵循雇主责任原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申报时间限定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难以亲自办理时,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二)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是什么?

答:(1)工伤认定申请。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职工及时送往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者抢救。然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指的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申请工伤登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或工伤职工已办理工伤认定信息登记,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工伤登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核。

(5)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根据工伤职工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核定并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认定的“三工”情形如何理解?

答:(1)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

(2)工作场所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


(四)没签劳动合同,能认定工伤吗?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言证词等。


(五)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答:“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发生事故后,认定工伤应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例如,因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六)哪些职业病可以认定工伤?

答: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诊断结论。


(七)职工受伤住院,本人无法申请工伤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有四类主体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职工本人;三是职工的近亲属;四是工会组织。

因此,职工受伤住院后,本人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其所在单位、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均可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