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做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保基金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对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优化营商环境和提高广大群众满意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背景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河南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劳鉴〔2013〕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等文件明确提出:各地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病残津贴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精神,各地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病残津贴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一年组织3次,会更加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相关事宜,提升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水平,使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及时享受到相关待遇,能更好地维护伤病职工权益。
四、执行标准
1、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五、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九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鉴定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便民的原则,在适用标准上人人平等,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严禁虚假鉴定、人情鉴定。坚决杜绝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第三部分为鉴定标准。严格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第四部分为申请鉴定需提供材料。1、被鉴定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3纸)。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鉴定现场参加鉴定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3、近期完整住院病历资料。申请鉴定人须提供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与申报疾病相关的并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红章)的病历、诊断证明、各种检查、检验、影像资料及报告单和入院、出院证、住院原始发票(审原件,留复印件)等;先天性残疾申请鉴定人,除需提供病历,还须提供包括伤残部位的全身照片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等。第五部分为鉴定时间和地点工作安排。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一般于每年3月、7月、10月分别组织开展一次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具体鉴定时间安排以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为准。鉴定采取市里集中统一组织的方式进行,鉴定地点,另行通知。第六部分为鉴定申请的条件。机关、企事业参保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经所在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参保地人社局提出鉴定申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也可直接向参保地人社局提出鉴定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鉴定申请仍需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第七部分为鉴定程序。分别为申请、初审、复审、鉴定、公示和鉴定结论送达等程序。第八部分为费用收取。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鉴定不再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鉴定仍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每人次200元。第九部分为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初审和及时上报鉴定资料、科学设置鉴定场地、加强鉴定现场管理和做好鉴定监督工作五个方面对鉴定工作提出了严格明确要求。
六、适用范围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