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近期持续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
近期,我市持续出现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给广大户外劳动者带来很大影响。为做好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
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调整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完善并落实高温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和高温津贴支付办法,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新业态平台企业应承担起对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责任,确保其职业安全。
二、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新业态平台企业应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三、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用人单位要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落实高温津贴体现人文关怀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8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但今年5月份出现高温极端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
六、合理安排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用人单位可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适当增加高温环境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谨防中暑。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七、注重健康检查预防职业伤害
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关注劳动者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关怀
高温天气不仅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也可能对劳动者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用人单位应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设立心理咨询热线等方式,帮助劳动者应对高温天气带来的心理压力。
九、加强引导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用人单位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提高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早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