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Q0130-01-2025-00003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 发文机关 |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 | 2022年10月30日 |
| 标 题 |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信人社办〔2022〕43号 | 时 效 | 有效 |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反馈。
附件:1.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样式)
2.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样式)
3.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终局裁决样式)
4.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非终局裁决样式)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科)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意见(试行)
为做好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工作,切实增强仲裁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罗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先行试点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信阳市及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结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含相关补正决定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书)的网上公开。
第二条 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真实、规范,公布为常态、不公布为例外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互联网是指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题专栏,统一公布全市仲裁裁决书(样式参照人社部发﹝2018﹞67号范本9,附后)。
第四条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包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结案的仲裁裁决书电子版,裁决书的补正决定书。
第五条确定公布的仲裁裁决书应当在结案之日起45日内完成。
第六条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
(五)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的范围。
第八条当事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经仲裁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第九条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时,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及第三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全部信息;
(四)代理人身份是自然人的,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与当事人的关系,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五)证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六)其他依法不予公布,或者公布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应当删除,删除信息影响对仲裁裁决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七)除以上六项内容外,其他有涉及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社保登记证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的,均应进行删除。
第十条 承办案件仲裁员与书记员负责做好仲裁裁决书公布范围的告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送达工作以及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申请书的签署工作。
第十一条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严格把关、负责提供上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电子版,并删除仲裁裁决书中不宜公开的信息,经市(县/区)仲裁监督人员初审、仲裁院负责同志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市局仲裁院负责上传并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重大复杂案件的仲裁裁决书报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公布。
第十二条对审批确认提交上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由市(县/区)仲裁院指定的仲裁监督工作人员统一收集呈批后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上传至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未经审批的仲裁裁决书不得在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电子版,应当与仲裁裁决书的正本电子版一致。
第十四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除已按照本意见第九条规定处理之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仲裁裁决书一致,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撤回,并经纠正后重新公布;被发现存在不宜公布情形的,应当经仲裁机构负责人审定后及时撤回。
第十五条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文书 ,发现笔误等需要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将更正决定按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裁决文书。
第十六条各仲裁裁决书公开单位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确保公开信息质量,及时妥善处理因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引发的投诉、举报等问题。
第十七条本意见所述“45日”指自然日。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对本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由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 理 通 知 书
XX劳人仲案字〔20 XX〕XXXX号
:
你(方)20XX年 月 日送来的诉被申请人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于第一次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含提交材料当日和开庭当日)送交本委。
二、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证据材料等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四、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五)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20XX年 月 日
附件2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XX劳人仲案字〔20 XX〕XXXX号
:
本委决定受理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五)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20XX年 月 日
附件3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终局裁决用)
X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第三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第三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予以支持逐一进行论述。)
根据 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仲裁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记 录 人 员:
送达日期:
附件4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非终局裁决用)
X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第三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第三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予以支持逐一进行论述。)
根据 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仲裁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记 录 人 员: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