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干部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着力健全养老“保障化”体系
2018年10月,河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3号),文件规定: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河南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养老保险:(一)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就保障范围而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是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没有在城镇就业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从事城镇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也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自愿性的。按照以上文件精神,村干部是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市加大了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鼓励和支持更多村干部参加缴费水平更高、保障力度更大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接近退休年龄无法缴够15年的村干部,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积极探索养老“多元化”保障
一是研究探索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减轻个人缴费负担。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5〕65号)规定:鼓励社会资助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资助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人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完成当年度缴费后,当年内对参保人当年度缴费提供一次资助。
二是我省正积极推动实现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5年3月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2025〕11号)文件规定: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6月5日上午,信阳市人社局到信钢公司开展了以“个人养老金 为您储幸福”为主题的个人养老金宣讲活动,通过线下进企业、线上网络直播,各县区共同参与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我市个人养老金政策知晓率、扩大制度覆盖面。
三是鼓励和支持县区、乡镇探索为村干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补充保险。部分县区探索建立了与集体经济收入挂钩的奖励机制等。
村干部身处乡村振兴第一线,承担着政策落实、经济发展、基层治理、服务群众等繁重职责,是推动农村发展稳定的骨干力量。我们人社部门将积极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努力让广大村干部在岗位上安心、安身、安业,生活有保障、干事有劲头、未来有盼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