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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30 阅读: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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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单位: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受理地点: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十六大街交叉口向东50米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215房间

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四、受理条件:见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五、申报材料明细:见附件2《申请仲裁须知》、附件3《仲裁申请书》、附件4《举证通知》

六、办理程序:见附件5《参加仲裁活动流程图》,附件6《劳动人事仲裁风险提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376-7676832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6-7676788  


附件1

劳动人事仲裁受理范围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附件2


劳动人事仲裁风险提示

 

一、在时效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六十日,该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如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且无法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中止、中断事由的,将承担相关申请不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仲裁委)受理的风险。

二、按照仲裁受理条件提出申请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相关申请不被仲裁委受理的风险。对于不符合仲裁受理范围的仲裁申请,或者没有明确仲裁请求的仲裁申请等,仲裁委不予受理。

三、提出相关申请,请勿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或提出反申请,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四、避免出现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并有可能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六、如实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按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劳动者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七、依法出庭并遵守仲裁纪律

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附件3


申 请 仲 裁 须 知

                                        

一、申请须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一份;(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一份,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并下载。(4)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劳动仲裁申请书.png


附件5


举 证 通 知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消失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附件6

参加仲裁活动流程图

截图-2021年11月30日 11时9分6秒.png


附件1:劳动人事仲裁受理范围.doc

附件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doc

附件3:申+请+仲+裁+须+知.doc

附件4:劳动仲裁申请书.docx

附件5:举+证+通+知.doc

附件6:参加仲裁活动流程图.doc

附件7: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8:材料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