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鼓励各类群体在“互联网+”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每年进行市级推荐,遴选一批优秀初创项目上报,最终由省里组织专家评审,选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四个档次不等的资金扶持。同时,每年由县级推荐,由市里评选市级优秀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创业运营补贴
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并入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运营补贴。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四、开业(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
五、就业见习补贴
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自2020年4月起,将见习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社保补贴。人社部门按用人单位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中小微企业,或者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七、创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内容和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200元/人、创业实训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其中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
八、技能培训补贴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和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800元/人、四级/中级1200元/人、三级/高级1600元/人、二级/技师3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4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
九、培训扶贫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二)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三)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执行。
十、求职就业补贴
各类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信息员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并实现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就业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者支付到劳务经纪人、劳务信息员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每成功介绍1人300元。
十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于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新招用员工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