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8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0-11 阅读: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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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离职村干部养老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8〕41号)第一条规定:“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村干部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以自愿按照文件要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选择60%—300%。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9〕3号)规定,建立缴费梯次补贴机制,缴费档次分为15个档次,从200元—5000元;财政补助从30元—340元。同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负担。”

对于年龄较轻的村干部,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办理退休。建议县、区政府出台对村干部的缴费补贴政策。

对于年龄较大的在职村干部和离职村干部,建议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为鼓励村干部选择较高档次的标准缴费,县、乡财政可额外增加一份缴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豫人社〔2019〕3号文件,多缴多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