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八次会议第7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8-31 阅读: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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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在市五届人大八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原船民公社船民纳入辖区管理的建议”收悉,议案中提到将无法纳入企业管理的船民与航运企业剥离,纳入所在街道办事处管辖后的船民的养老等问题,现结合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从法律层面上建立了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遵循。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两个类型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适用范围而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是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没有在城镇就业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保服务便民化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在2018年10月,河南省出台了豫人社〔2018〕41号文规定,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不具备条件或无能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200——5000元共15个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政府将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高低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340元,多缴多补。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群众到达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基础养老金是10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丧葬补助制度的建立,填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身故后无丧葬待遇的政策空白,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了实处。

为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按照国家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与企业剥离后纳入办事处管理的船民,既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法纳入企业管理的船民与航运企业剥离,纳入所在街道办事处管辖后,已属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本应享有与当地原有城乡居民一样的待遇,享受国家发展成果,遵守当地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