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于印发《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劳鉴〔2025〕2号
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于印发《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11日
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河南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劳鉴〔2013〕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鉴定原则
鉴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便民的原则,在适用标准上人人平等,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严禁虚假鉴定、人情鉴定。坚决杜绝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
三、鉴定标准
严格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四、申请鉴定材料
1.被鉴定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3纸),填写内容要详实、准确。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鉴定现场参加鉴定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近期完整住院病历资料。申请鉴定人须提供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与申报疾病相关的并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红章)的病历、诊断证明、各种检查、检验、影像资料及报告单和入院、出院证、住院原始发票(审原件,留复印件)等;先天性残疾申请鉴定人,除需提供病历,还须提供包括伤残部位的全身照片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等。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安排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一般于每年3月、7月、10月分别组织开展一次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具体鉴定时间安排以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为准。鉴定采取市里集中统一组织的方式进行,鉴定地点,另行通知。
六、鉴定申请的条件
企业参保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经所在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参保地人社局提出鉴定申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也可直接向参保地人社局提出鉴定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需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七、鉴定程序
1.初审。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鉴定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区)所属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将申请鉴定材料报送至县(区)人社局初审;市直单位职工申请鉴定材料由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初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由参保地人社局负责初审。
2.复审。各县(区)人社局须在每年2月、6月、9月的月底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按病种(内科、外科、精神科、肿瘤科、五官科等)分类汇总造表(含电子版)盖章后,连同职工申请鉴定资料(统一用纸质档案袋,一人一袋)报送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市直单位须在每年2月、6月、9月的月底前,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鉴定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受理,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审。其余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3.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鉴定的职工数量和伤病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统一集中鉴定,并将初步鉴定结论在市人社局官网统一进行公示,同时各用人单位在其内部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公示结果送达县(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县(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正式文件和鉴定结论书下发给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社局及市直有关单位收到文件和鉴定结论书后,要及时将鉴定文件送达给待遇审核部门,将鉴定结论书送达给鉴定申请人。企业参保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八、费用收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鉴定不再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鉴定仍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每人次200元。
九、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各县(区)人社局要配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县(区)职工的鉴定工作,并指派1-2人负责组织鉴定申请人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达鉴定现场,保证每个申请鉴定的职工都能按时参加鉴定,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圆满完成。
2.严格初审和及时上报鉴定资料。县(区)人社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严格落实初审责任,认真逐人审核申请鉴定职工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防止出现假诊断证明、伪造病历。初审合格后,按规定时间节点将鉴定材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科学设置鉴定场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本着方便伤病职工、有利于鉴定工作的原则,提前选好鉴定场地,合理划分资格审验区、等候鉴定区、专家鉴定室等区域。
4.加强鉴定现场管理。鉴定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鉴定室内除鉴定专家及指定工作人员外,其他与鉴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鉴定室,坚决杜绝外界对鉴定工作的干扰。
5.做好鉴定的监督工作。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安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和局机关纪委请示报告,主动接受其对鉴定工作全程监督,确保鉴定工作公平、公正、程序合规。
联系人:杨传启 杨怀智
联系电话:7676865
附件:1.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doc
2.信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职工基本信息和鉴定材料清单
3.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情况汇总表
4.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病历核实表(附件2、3、4.xls)